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中的數量和質量
4.1照度
4.1.1 木條規定了常用照度標準值分級,該分級與CIE標準《室內工作場所照明》S008/E-2001的分級大體一致。在主觀效果上明顯感覺到照度的最小變化,照度差大約為1.5倍。為了適合我國情況,照度分級向低延伸到0.5lx,與原照明設計標準的分級一致。
4.1.2 本條規定照度標準值是指維持平均照度值,即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此數值。它是在照明裝置必須進行維護的時刻,在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這是為確保工作時視覺安全和視覺功效所需要的照度。
4.1.3-4.1.4 本標準修改了原標準的低、中、高的三種照度標準值,只規定一種標準值,與CIE新標準一致、但凡符合這兩條所列的條件之一,作業面或參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標準值分級提高或降低一級。但不論符合幾個條件,只能提高或降低一級。
4.1.5 作業面鄰近周圍(指作業面外0.5m范圍之內)的照度與作業面的照度有關,若作業面周圍照度分布迅速下降,會引起視覺困難和不舒適,為了提供視野內亮度(照度)分布的良好平衡,鄰近周圍的照度不得低于表4.1.5的數值。此表與CIE標準《室內工作場所照明》S008/E-2001的規定完全一致。
4.1.6 為使照明場所的實際照度水平不低于規定的維持平均照度值,照明設計計算時,應考慮因光源光通量的衰減、燈具和房間表面污染引起的照度降低,為此應計入表4.1.6的維護系數。
1 因光源光通量衰減的維護系數,按照光源實際使用壽命達到其平均壽命70%時來確定。
2 燈具污染的維護系數的取值與燈具擦拭周期有關。美國、俄羅斯等國家規定擦拭周期為1-4次/年,本標準規定了2-3次/年。
3 維護系數是根據對50個照明場所的實測結果并綜合以上因素而確定的,同時也和原標準規定的維護系數值相同。
4.1.7 考慮到照明設計時布燈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的變化不是連續的這一實際情況,根據我國國情,規定了設計照度值與照度標準值比較,可有-10%~+10%的偏差。此偏差只適用于裝10個燈具以上的照明場所;當小于10個燈具時,允許適當超過此偏差。
4.2照度均勻度
4.2.1 作業面應盡可能地均勻照亮,根據現場的重點調研和設計普查、照度均勻度多數在0.7以上,人們感到滿意。CIE標準《室內工作場所照明》S008/E-2001中也規定了0.7,因此木標準規定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7。參照CIE標準規定,增加了作業面鄰近周圍的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5的規定
4.2.2 房間內的通道和其他非作業區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作業區域一般照明照度的l/3的規定是參照原CIE標準29/2號出版物《室內照明指南》(1986)制訂的。
4.2.3 有電視轉播要求的體育場館的照度均勻度是根據CIE出版物《體育比賽用的彩色電視和攝影系統的照明指南》No.83(1989)制訂的。觀眾席前排的垂直照度一般是指主席臺前各排坐席的照度。
4.3眩光限制
4.3.1 為限制視野內過高亮度或對比引起的直接眩光,規定了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其角度值等同采用CIE標準《室內工作場所照明》S008/E-2001的規定。適用于常時間有人工作的房間或場所內。
4.3.2 各類照明場所的統一眩光值(UGR)是參照CIE標準《室內工作場所照明》S008/E-2001的規定制訂的。UGR最大允許值應符合第5章的規定,照明場所的統一眩光值根據附錄A計算。此計算方法采用CIE117號出版物《室內照明的不舒適眩光》(1995)的公式。
4.3.3 室外體育場的眩光采用眩光值(GR)評價,GR最大允許值應符合5.2.11的規定,GR值按附錄B計算,此計算方法采用CIE112號出版物《室外體育和區域照明的眩光評價系統》(l994)的公式。
4.3.4 由特定表面產生的反射而引起的眩光,通常稱為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它將會改變作業面的可見度,往往是有害的,可采取以下的措施來減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 從燈具和作業面的布置方面考慮,避免將燈具安裝在干擾區內,如燈安裝在工作位置的正前上方40o以外區域。
2 從房間表面裝飾方面考慮,采用低光澤度的表面裝飾材料。
3 從燈具亮度方面考慮,應限制燈具表面亮度不宜過高。
4 從周圍亮度考慮,應照亮頂棚和墻,以降低亮度對比,但避免出現光斑。
4.3.5 本條等同采用CIE標準《室內工作場所照明》S008/E-2001的規定。
4.4光源顏色
4.4.1 本條是根據CIE標準《室內工作場所照明》S008/E-2001的規定制訂的。光源的顏色外貌是指燈發射的光的表觀顏色(燈的色品),即光源的色表,它用光源的相關色溫來表示。色表的選擇是心理學、美學問題,它取決于照度、室內和家具的顏色、氣候環境和應用場所條件等因素。通常在低照度場所宜用暖色表,中等照度用中間色表,高照度用冷色表;另外在溫暖氣候條件下喜歡冷色表;而在寒冷條件下喜歡暖色表;一般情況下,采用中間色表。
4.4.2本 條是根據CIE標準《室內工作場所照明》S008/E-2001的規定制訂的。該標準的Ra取值為90、80、60、40和20。隨著人們對顏色顯現質量要求的提高,根據CIE標準的規定,在長期工作或停留的室內照明光源顯色指數不宜低于80。但對于工業建筑部分生產場所的照明(安裝高度大于6m的直接型燈具)可以例外,Ra可低于80,但最低限度必須能夠辨認安全色。
4.5反射比
4.5.1 本條規定的房間各個表面反射比是完全按照CIE標準《室內工作場所照明》S008/E-2001的規定制訂的。制訂本規定的目的在于使視野內亮度分布控制在眼睛能適應的水平上,良好平衡的適應亮度可以提高視覺敏銳度、對比靈敏度和眼睛的視功能效率。視野內不同亮度分布也影響視覺舒適度,應當避免由于眼睛不斷地適應調節引起視疲勞的過高或過低的亮度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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